
9月27日,菏泽市牡丹区政府网站发布《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区2017-47号地块(二期)房子征收决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为施行棚户区改造,现决议征收牡丹区2017-47号地块(二期)规模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区房子征收部分应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方法》的规则对被征收人的房子依法施行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规模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活跃合作做好房子征收作业。一、征收规模:杨店东路以东、新兖石铁路以南、刘民路(成阳路)以西、滨河路以北(终究以政府确认的征收规模为准)。二、房子征收部分:菏泽市牡丹区住宅和城乡建设局。三、房子征收施行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四、签定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1日。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议,可在本决议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内容归纳自牡丹区人民政府网站
